相信大家都離職過,但提離職要幾天前提才適當,真的是每個公司有一套自己的規定。最近聽到很扯的老闆,什麼找不到人不能走、離職要一兩個月後才能 走...等各種誇張的理由(真奇怪老闆都不怕留下話柄),有鑑於此搜尋了勞基法相關資料,提供大家參考,至少多少了解勞基法規定,離職時就不用吃悶虧,此 為最後手段,若能好好協調溝通方為上策。

  • 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,需十天前。
  • 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,需二十天前。
  • 工作三年以上者,需三十天前。

下列為相關條文:

第十六條 (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)  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,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:
  一、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,於十日前預告之。
  二、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,於二十日前預告之。
  三、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,於三十日前預告之。
 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,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。其請假時數,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,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。
 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,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。

第十一條 (雇主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情形)  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,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:
  一、歇業或轉讓時。
  二、虧損或業務緊縮時。
  三、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。
  四、業務性質變更,有減少勞工之必要,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。
  五、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

第十三條 (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禁止暨例外)   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,雇主不得終止契約。但雇主因天災、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,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,不在此限。

參考資料:

http://www.twlabor.net/phpBB2/viewtopic.php?t=120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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